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5-08 16:44
宜兰县南方澳跨港大桥1日发生坍塌意外,造成油罐车、多艘渔船受损及民众落海。(中央社档案照片)宜兰县南方澳跨港大桥1日发生坍塌意外,造成油罐车、多艘渔船受损及民众落海。(中央社档案照片)

(中央社记者沈如峰宜兰县8日电)宜兰县南方澳跨港大桥于民国108年10月1日断裂,造成6名渔工丧命。宜兰地方法院今天宣判,施工与监工共4名被告,依过失致死罪,判处1年6月至2年不等徒刑。全案可上诉。

此外,此案另2名被告曾任苏澳港营运处工务科的方姓及黄姓经理,宣判无罪。

全案被告包括曾任苏澳港营运处工务科的方姓及黄姓经理、跨港大桥承包商林姓负责人、吴姓工地主任、协力厂商边姓副总经理、监造厂商陈姓现场负责人共6人。

判决书指出,施工厂商仅在大桥的吊索外部直接被覆长度约20公尺至28公尺不等、无法与锚头密接且会滑动的红色高密度聚乙烯(HDPE)套管,再于大梁桥面板上方的HDPE套管外部装设白色方型金属材质箱体包覆,而白色金属箱体与套管、桥面板的接合缝隙处,仅以树脂类填缝胶充填,导致下锚碇机构的防水效能不佳。

此外,南方澳地区靠海且潮湿多雨,长年受高盐量海风及雨水侵蚀,下锚碇机构的防水效能劣化后,含有盐分的水沿套管外壁渗入下锚碇构造处,锚座进而积水,又因钢绞线外围未按图施作锚碇套筒与锚头密接保护,也无装设喇叭状的防水罩,钢绞线、锚头长期直接与渗入具盐分的积水接触,锈蚀严重,使吊索所能承受的总拉力大幅减少,最终造成南方澳跨港大桥断裂。

法官认为,相关施工与监工都有明显疏失,承包商林姓负责人判处1年6月徒刑;吴姓工地主任、协力厂商边姓副总经理、监造厂商陈姓现场负责人,各判处2年徒刑。

至于苏澳港营运处工务科的方姓及黄姓经理,宣判无罪的理由是南方澳大桥并非公路法及公路相关规范定义的公路,应属港区特殊道路,且依当时台湾港务公司制定的作业要点,也无应办理特殊性桥梁检测的规定,因此2人并无办理南方澳大桥至少2年1次定期检测的作为义务;依2人的权限及执掌,也难以期待可以自行或建请上级订定有关结构安全的计划。在欠缺相关法律与规范之下,因此宣判2人无罪。

检方表示,对于这起宣判,将在收到判决理由后,再研议是否上诉。

南方澳跨港大桥断裂后,历经2年5个多月重建,新桥于111年12月18日通车。(编辑:李锡璋)11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