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財經 - 聯合新聞網 ( ) • 2024-03-05 20:55

金管会宣布,开放寿险业可在国外成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在国外发行具资本性质的债券,此举可增加寿险业筹资管道、强化资本、接轨ICS等三大利多,已有大型寿险业者磨刀霍霍、准备递件申请,最快今年就可看到首案。

惟寿险业成立SPV的资本金、及发债额度,这两项均都得计入该寿险业国外投资限额中。金管会后续将修改「国外投资管理办法」将SPV等列入,估上半年将完成法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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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规定,寿险业国外投资限额以可运用资金45%为限,但目前仅有4家寿险业获准达45%上限,5家获准限额是41~44%,另9家则落在36~40%,换言之,当寿险业赴海外成立SPV并发债时,都会吃掉该寿险业国外投资的额度。

保险局副局长蔡火炎说,寿险业在海外发债,资本性质将比照国内,若是发行非累积、无到期日的次顺位债,可计入T1L(第二层资本),发债总额以风险性资产20%为限;若是发行具累积、有到期日次债,则计入T2(第三层资本),发债总额以风险性资产100%为限。

他说,SPV是属于特定目的,现有各寿险业者的SPV都是以投资国外不动产为目的,因此不可能用原来SPV去发债筹资,需新设以发债为目的的SPV。

未来寿险业要新设海外SPV发债,需取得保险局两道核准程序,一、新设SPV需依「国外投资管理办法」,包括保险业申请资格条件、文件,资金运用项目、限额、交付保管机构、及投资后管理内控等,这部分金管会将会在修法规。

二、寿险业申请发海外债需要核准,如业者可申请一个发债100亿美元总额并采分次发行,但每次发债总额都需要申请核准。

据了解,寿险业设海外SPV公司发海外债,是寿险公会提案,认为国内债券市场胃纳量有限、加上买盘又多是企业法人、四大基金,市场资金有限下,出现业者「先抢(发债)、先赢」,或实际募得资金较低、或是资金到位时间延后现象。

金管会考量后也同意放行。蔡火炎说,放行主因是考量国内债券市场胃纳量有限、但寿险业发债筹资需求大,因此放行让业者有较大筹资管道。据统计,2023年六大寿险业申请发债最大额度就达1,11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