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4-03-17 00:18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如果被判刑后刑满释放,视同缴费年限是不是要被清零呢?那未来养老怎么办?还能不能够办退休呢?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年限。

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革以后,我们都实施养老保险缴费了,而且是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有关缴费年限,只要是合理合法的正常缴费就不会被清零了。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改革以前的工作年限,都是凭借职工档案认定的连续工龄。其实不仅仅是被判刑,包括除名、自动离职等情况,都是在计划经济时代会连续工龄被清零的。对于企业除名或自动离职人员,均从地方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

至于“工龄清零”,一般表述是从重新就业开始计算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依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1982年的《关于在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原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工龄或工作年限问题的答复》,刑满释放重新就业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或工作年限。

如果是2014年10月以后被判刑后刑满释放,依据1982年文件,肯定是从刑满释放重新就业计算工龄或工作年限,那么之前的工作年限就不算了,也就是所谓的视同缴费年限没有了。但是原本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缴费产生的缴费年限和职业年金积累,按照缴费积累的规定依然是有效的。

可能很多人有些不解,为什么会相差这么大呢?其实过去的退休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企业职工最早可以追溯到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等到了1957年,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统一了有关的退休待遇。当时的规定要求,退休条件就是必须拥有连续工龄,不过当时还要求拥有一般工龄。

等到了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有关条件则是要求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的。因此,有关工龄的规定只能依据几十年前的要求,现在是不断进步和完善,但是对于以前的规定,还是保持尊重的原则,并没有完全否定以前的规定。像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依然是部分有效的。

视同缴费年限清零后还可以办退休吗?

实施养老保险缴费以后,关于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我们都开始适用社会保险法了。

社会保险法第16条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包括实际缴费,也包括视同缴费。如果视同缴费年限没有了,那么就得看实际缴费年限了。

如果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根据关于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

可能有的人由于视同缴费年限清零只有几年的养老保险,要延迟十年八年退休,个人会觉得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如果是不想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可以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60岁时山东省等大多数地方可以一次性补齐15年(广东省则是要求到65岁才可以补齐15年),这种情况也能确保有一份稳定的养老金待遇,只不过待遇低一些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