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 中央社 CNA ( ) • 2024-03-25 00:24

(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24日电)张姓男子担任国道警察局分队长期间执行路检查获1起酒后驾驶案,他为符合专案勤务时间伪造酒测时间纪录,法院判缓刑3年。惩戒法院一审判决张男记过1次,二审驳回上诉确定。

判决指出,张男原为国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队竹林分队警务员兼分队长于民国110年2月1日晚间6时至8时执行专案路检勤务,他当天下午5时带著3名员警到新竹县关西镇实施路检,并在下午5时14分许拦查由谢姓男子所驾驶的自用小客车。

判决表示,张男于同日下午5时16分许、17分许分别对谢男进行酒测,酒测值均超标。但张男为配合专案勤务实施时间,操作酒测器主机面板时间设定的按钮,将显示时间调整为「18时」,再次对谢男施以酒测,取得酒精浓度测定值为0.29MG/L(毫克/公升)、显示时间为「18:01」,随后将谢男移送调查。

刑事部分,新竹地检署依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罪起诉张男,新竹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月,缓刑3年,并应于判决确定后1年内向公库支付新台币10万元,全案确定。内政部将张男调职后,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惩戒法院认为,张男为警务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攸关警誉及人民对于公权力适法行使的信赖,竟为配合专案勤务实施时间而便宜行事,致有违法行为,损害警察形象及政府信誉,考量其坦承违失,判处记过1次。张男不服提起上诉,惩戒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确定。(编辑:戴光育)113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