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3-29 12:06

(中央社记者谢幸恩台北29日电)侯姓女画家在台北远东SOGO百货购物时,遭临时柜延长电线绊倒受伤,提告求偿。最高法院认为,侯女须负一半过失责任等,日前自为改判赔新台币142万余元,全案确定。

判决指出,侯女提告主张于民国107年9月30日晚间至SOGO百货忠孝馆8楼购物,本应期待百货公司提供消费者行走的人行通道平坦而无障碍物,但电扶梯旁增设临时柜,并将延长电线横跨通道,压条覆盖电线且与地板颜色相近。

侯女主张,她行经此处绊倒受伤,诉请百货公司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慰抚金等,另依消费者保护法,请求百货公司应给付她5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739万6958元。

一审的台北地方法院判决,百货公司、百货公司董事长黄晴雯及黄姓工作人员应连带赔偿183万4037元,另外百货公司需要再负担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83万4037元,共计判赔366万8074元。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

二审指出,黄晴雯虽为百货公司负责人,但百货公司的组织架构及公司由各部门负责专职事务与分层负责的管理机制,难认对延长电线等设施有直接监督的权责,且对此事故的发生,并无故意过失,无须对侯女赔偿。

二审认为,侯女有未注意行进间前方状况的情形,与有过失,过失比例为50%,因此改判黄姓工作人员与百货公司应连带赔偿95万2855元。

至于惩罚性赔偿金部分,二审考量,依侯女因事故所生损害情形、诉讼成本、对百货公司本身的吓阻及同业影响等情形,得请求惩罚性赔偿金,应以损害额0.5倍计算,即95万2854元为适当,合计判赔190万5709元。

案经上诉,最高法院认为,黄姓工作人员与百货公司须连带负起损害赔偿责任,至于惩罚性赔偿金部分,因二审认定计算方式有误差,因此自为改判赔47万6428元,合计判赔142万9283元,全案确定。(编辑:戴光育)11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