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3-29 18:32

(中央社记者张瑷台北29日电)配合囤房税2.0修法,财政部今天公告相关子法规修正草案,明定使用权房屋若符合自住要件,也可适用较优惠的自住房屋税率,同时,在子法增订自住要件「应办竣户籍登记」,且「无供营业情形」。

财政部今天预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认定标准」修正草案,预告期至4月18日。官员说明,由于攸关囤房税2.0的「房屋税条例」已经完成修法,因此子法内容也要配合调整,主要有两大重点。

第一,财政部官员指出,「房屋税条例」针对住家用房屋区分为自住、非自住,其中「自住」限3户、税率比「非自住」低,现行「自住」房屋定义要件,仅规定房屋无出租使用,且需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不过,囤房税2.0上路后,若要符合「自住」,必须办完户籍登记,也应符合「无供营业情形」,这次子法同样增列此2要件。

第二,财政部官员表示,先前财政部已经发布解释令,对外公告使用权房屋若符合自住要件,同样可以适用较优惠的自住房屋税率,这次则是入法,以臻明确。

囤房税2.0今年7月上路、2025年开征,全国单一自住房屋现值在一定金额以下(排除豪宅),将享有房屋税1.2%降至1%的优惠;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计持有2户、3户,仍属自住范围,而适用税率为现行的自住税率1.2%。

「非自住」房屋方面,囤房税采「全国归户」,法定税率从1.5%至3.6%,整体调升为2%至4.8%,但特定房屋除外,包含符合一定条件的出租、继承、建商余屋;地方政府都必须实施囤房税2.0。(编辑:翟思嘉)11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