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4-10 21:30

(中央社记者谢幸恩台北10日电)刘姓警员向3名性影像遭散布的未成年被害人,佯称协助下架影像,却借此取得影像并贩售获利5万余元。北院认为刘男败坏警箴,且影像无法回收,判处1年10月徒刑,不宣告缓刑。

判决指出,刘男于民国106年12月23日及107年7月28日在「创意私房」网站注册2组会员帐号,经代号「老马」及林姓男子审核、商定售价,由刘男于网站上刊登贩售猥亵影像。

检警调查,刘男分别透过IG、脸书(FACEBOOK)私讯性影像遭散布的3名被害人,声称能以警职身分协助她们下架、删除影像,却要求她们拍摄相同姿势的影像,才能删除原本遭外流的影像。

检察官认定,刘男借此手法取得性影像的贩售所得4万2294图币,经兑换提领后,约获利新台币5万2500元,依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起诉刘男。

台北地方法院审理时,刘男表示,主观上认为3名女子已成年,但法官依据刘男与被害人的对话纪录,及被害人的证词,足认刘男明知其中1名被害人为高中生,另2名被害人极有可能未满18岁,有贩卖未成年猥亵影像的故意。

北院认为,刘男行为时,涉犯修正前儿少性剥削条例的贩卖少年为性交、猥亵行为的电子讯号罪,刑法贩卖猥亵物品罪,个人资料保护法非法利用个人资料罪,且因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罪,得依个资法、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加重其刑。

法院审酌刘男于案发时身为警察,明知「创意私房」网站为贩卖偷拍、同意拍摄但不同意外流、未成年等非法性影像的非法论坛,不但未依法查缉,反加入、甚而提供性影像于网站贩卖,败坏警箴,全无可取。

法官认为,刘男利用性影像遭外流的被害人急欲下架影像的心理,再行骗取被害人拍摄更多性影像并贩售,考量刘男犯后仅坦承部分犯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及获得被害人不予以追究,判处刘男有期徒刑1年10月。

法官另表示,虽然刘男涉犯罪名刑度为有期徒刑2年以下,考量被害人性影像不但被上传网路,且已被论坛会员购买下载、持有,根本无法回收、删除、流传,因此不宜宣告缓刑,仍可上诉。(编辑:吴协昌)11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