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虎嗅网 ( ) • 2024-04-16 16:03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知识万象(ID:todaytopic),文章首发于腾讯新闻《一起来学法》栏目,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本文讨论了最高法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中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规定。文章指出,离婚经济帮助并非新规定,而是对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对于离婚经济帮助的申请,需要满足两个严格的条件,即对方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且另一方有负担能力。实际生活中,很少有人提出离婚经济帮助的要求并且满足这两个条件。因此,担心被对方占便宜的担忧是不必要的。

• 💡 离婚经济帮助并非新规定,而是对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

• 💡 申请离婚经济帮助需要满足对方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且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条件

• 💡 实际生活中,很少有人满足离婚经济帮助的条件并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发布,引起强烈争议。有网友认为该司法解释对男性充满了强烈的歧视,有人认为离婚经济帮助是将双方锁死,离了婚也要管对方一辈子。

意见稿到底说了什么?这些争议有没有道理?一起来学法邀请了庄志明律师一起探讨。此为下篇,上篇详见《最高法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保护女人权益,就是不管男性死活?》。

一起来学法:意见稿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被一些网友解读为“结婚了你就要管对方一辈子了,离婚、分手也要养对方一辈子”,这个解读对吗?

庄志明律师:这种理解我认为是完全错误的。

首先离婚经济帮助也不是新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就规定过。此次意见稿只不过将民法典中的离婚经济帮助规定细化一下而已,并无多大的深文大意,并未违背民法典规定。

其次司法解释当中说得很明确,离婚时,夫妻有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里有两个严格的限制条件:

①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然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注意这里是基本生活水平,也就是维持基本的生存,吃饱穿暖,而不是网友想象的让对方可以买高档化妆品,坐宝马奔驰。

②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也就是另一方要有能力去帮助,如果你也就是维持基本生存,那你也就不属于有负担能力。

符合这两个限制条件其实是很难的。一个是需要帮,一个有能力帮,要两个条件都具备才存在经济帮助。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生活中很少很少。即使存在经济帮助之可能,那帮助的力度也是微乎其微,隔靴搔痒。

现在很多人思考问题,都是单极管思维。他认为只要一方提出来了,我这方就要承担了,不是这个概念。对于大部分网友来说,这一条其实跟你就没啥关系。

一起来学法:现实生活中,得到离婚经济帮助的情形多吗?

庄志明律师:在我的律师执业生涯中,这种情形是很少见的。我能回忆起来的就是08年有一个案例。

大部分的离婚诉讼,当事人都没有这方面诉求。因为一个想离婚的人,很少会考虑离婚经济帮助,这只会让离婚难上加难。其次没有多少离婚诉讼能同时达到“一个需要帮,一个有能力帮”这两个条件。何况,就算两个条件都已具备,法官所能支持的数额,也是微乎其微的,聊胜于无。

一起来学法:大家似乎都倾向于把自己想象成一个很富有的人,然后担心离婚的时候被对方占便宜。

庄志明律师:是的。很多人都把自己想象成受害者,其实做受害者你也要有受害者的条件。很多人脱离现实凭空想象,总觉得自己比对方富有很多,担心自己被占便宜。但一方锅都揭不开,另一方山珍海味,这种巨大的经济差距在现实婚姻中没那么常见,很多人担心的都是不存在的东西。

一起来学法:我观察到一些人似乎有“绿帽癖”,他们总是想象自己的老婆出轨了,自己是受害者,结果离婚后还要供养自己的老婆,很不公平。

庄志明律师:这种想法完全是凭空想象,肯定是错的。前面已经提到了,离婚经济帮助要满足很多苛刻的条件,不是一方提,另一方就必须得给。

其次,如果你的配偶,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在离婚时,你是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至于出轨行为,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受害一方虽不能获得损害赔偿,但通过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照顾无过错方,可以给无过错方补偿。

一起来学法:意见稿通过之后,您觉得离婚经济帮助的诉求会增加很多吗?

庄志明律师:不会增加多少的,过去怎么样我觉得未来还会怎么样。

一起来学法:意见稿多次使用“综合考虑”、“适当补偿”这样的词语,有人担心法官自由裁量权无限大,无论怎么判都合法,这样的担心有道理吗?

庄志明律师:法律条文是不可能穷尽一切的。法律的适用离不开人,人才是法律适用最活跃的因素,法律工作是离不开法官创造性的劳动的。如果说法律工作可以离开法官,那法律工作只要一台机器就可以了。婚姻家事领域与人情密切相关,需要法官创造性的劳动,重要的是塑造法官、培养法官,让法官更加规范地适用法律。

另一方面,此次意见稿是将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进行细化,对一些过去的模糊地带,作出具体规定,反过来其实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法官在民法典和司法解释的框架之内作出正确的判决。

一起来学法:有人认为,这份意见稿里的一些表述,虽然沿用了过往的表述或遵循了原有法律,但不一定适应当前的社会条件,怎么看待这种观点?您认为意见稿会有较大调整空间吗?

庄志明律师:意见稿的出台,需要经过大量调研。这种调研既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呈报上来的很多实务材料,也包括实地调研。它融合汇编了许多实务经验和专业意见,是对司法经验、法学理论、法律逻辑、规范体系进行综合考量后的产物,然后才向全民广泛性地征求意见。所以它不是一个没有经过前期思考和研究的,闭门造车的产物。还是成熟的,

至于调整空间,我认为只会有一些个别的、小范围的调整,不会有大范围的调整,基本框架也是不会变的。

一起来学法:对一些即将走进婚姻的人,您有没有什么建议?比如婚前财产协议是不是该签就签,一些事项都尽量事先约定好,这样会减少很多纠纷和麻烦?

庄志明律师:没有统一的建议,要因家庭因个人来看。以前人们认为婚姻是感情的延续。现代人想法不一样了,开始以合同的眼光看待婚姻。所以如果你认为婚姻也是一种合同关系的话,那涉及婚姻中的重大事项,尽量是先有约定。如果你认为感情胜过一切,我认为也没必要去进行相关的约定。

大家对婚姻越来越慎重,我认为是好事。一个人没有经过思考,糊里糊涂走进婚姻,那你的婚姻生活很可能是不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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