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財經 - 聯合新聞網 ( ) • 2024-04-17 16:47

若要保人遭追债,保单恐遭法院强制执行解约以清偿债务,影响被保险人保障。金管会主委黄天牧今天表示,保险局已委外研究引入受益人介入权可行性,应立委要求,黄天牧允诺努力在1个月内提修法研议报告。

黄天牧今天赴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专题报告并备质询。民进党立委钟佳滨关注,先前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执行法院在必要时,得核发执行命令终止债务人为要保人的人寿保险契约,命第三人保险公司偿付解约金,现在保单遭强制解约件数已有暴增现象,让保险受益人丧失保险金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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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天牧答询时表示,就他了解,保单强制解约取得保价金现象有在增加中;金管会保险局长施琼华也坦言,原先数量较少,后来大法庭解释后,数量走高,若保单遭强制解约,被保险人会失去保障,尤其是保障型商品若被解约,对保障影响最剧。

钟佳滨质疑,寿险主约若被强制执行取得保价金,附约包括健康险、伤害险保障,亦可能全部没有了,这样是否合理,施琼华表示,是有一点不合理,因此保险局有找寿险业讨论,希望业者均可加入「附约延续条款」。

黄天牧表示,保险局已委外研究,研议修法让保险受益人有权力介入。施琼华补充,目前委外研究报告出炉,保险局正进行后续评估,若要让保险受益人有权介入,还有法制作业必须处理,目前正评估执行效益中。

钟佳滨进而要求,希望赶在黄天牧卸任前,在1个月内针对保险法增订「介入权」研议修法并提出书面报告,黄天牧允诺朝此方向努力。

施琼华会后接受媒体采访表示,在保单还没发生保险事故前,属于要保人财产,因此法院作出解释,认为追债时保单可以被执行解约,向债权人偿债,但实务上,除了要、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情形外,亦有可能要、被保险人为不同人。

也因此,保险局委外研究是否可引入国外的受益人介入权制度,当要、被保险人为不同人,要保人欠债,保单恐遭强制执行时,被保险人可取得要保人同意、与债权人协商,由被保险人代为清偿保单可执行的金额,让该张保单免遭强制执行,并将该保单要保人名字变更为被保险人。

施琼华提到,若台湾要引入受益人介入权制度,一定得修正「保险法」;且受益人介入权制度,仅能解决要、被保险人为不同人的情境,若要、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因当事人已无力偿还债务,自然无法透过介入权处理保单遭强制解约进而丧失保险保障的问题。

她说,虽然债务人负有还债义务,是否应协助债务人保留可能的保险保障,毕竟也是社会安全网的一部分,还要再来思考、讨论,看是否有方法解决。

另一方面,金管会也考虑到保单主约遭强制执行时,附约可否继续延续的问题。施琼华说,现在一种情况是在主、附约间有附约延续条款,当主约不存在,附约若有继续缴费,可继续保障内容,另一种是绑在一起,当主约遭解约,附约亦无法延续。

施琼华表示,一般买寿险主约,伤害险或健康险多以附约存在,但伤害险和健康险为1年期,解约金很低,且是真正保障型商品,金管会希望业者均添加附约延续条款,让主约一旦不存在,附约仍可续行,保障保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