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4-18 13:11

(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18日电)赵姓男子被控酒后驾车,将骑士撞到对向车道后逃逸,骑士死亡。本件为新北地院国民法官参审案件,去年判刑4年5月,经上诉,二审高院今天驳回上诉,仍判4年5月。还可上诉。

判决指出,赵姓男子于民国111年2月8日下午3时许,在桃园市观音大潭三路工地饮用酒类,近晚间7时开车行经莺歌大湖路时,将石姓骑士的机车撞到对向车道的另辆汽车前,造成被害人伤重送医不治。赵男经警方通知到案,于晚间8时许酒测值为每公升0.19毫克,涉犯酒驾致死与肇事逃逸致死等罪。

一审新北地方法院国民法官参审期间,赵男说,在工地喝了3杯保力达后开车回家,他在警察要求到案说明时,才发现引擎盖前方有篮球大小的撞击凹陷;对于撞击机车时的冲击及声响,他真的没有注意到,也没有听到。

新北地院认定,赵男服用酒类,致不能安全驾驶,仍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并致人于死,判处有期徒刑1年8月;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于死而逃逸,判处有期徒刑3年1月,应执行有期徒刑4年5月。

本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检察官主张,一审审判长于审前说明时,未说明刑法第59条的法令解释,且国民法官终局评议的时间过短,国民法官无充分时间及机会正确理解刑法第59条的适用要件等,减刑不当;赵男提上诉则说,他坦承犯行也尽力弥补,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量刑。

二审认为,一审在审理程序中具体举例说明,堪认已就刑法第59条适用及法令解释为必要的说明,且国民法官未对该条文表明疑惑,应认并无难以消化资讯、无法理解的情况,且一审考量的各项量刑事实,均无违反经验法则或论理法则之处,判决驳回上诉,仍判赵男4年5月徒刑,全案可上诉。(编辑:李锡璋)113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