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4-19 11:55

(中央社记者谢幸恩台北19日电)庄姓男子疑不满3岁的儿子尚未戒尿布,持不明线绳捆绑儿子的生殖器致瘀伤、肿涨,至今否认犯行。一、二审均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罪判处2年6月徒刑,日前遭驳回上诉定谳。

判决指出,庄男于民国109年间离婚后,与3岁儿子同住于高雄市前镇区,于不详时间以不明线绳捆绑儿子的生殖器一段时间后才松绑,导致儿子受有肿胀、瘀伤等伤害。

庄男儿子的幼儿园老师于民国109年4月20日中午,替幼儿换尿布时察觉孩子的生殖器有不明伤痕,随即通报高雄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督导等人到场后把孩子送医验伤,全案曝光。

此外,庄男另被查出于108年底殴打当时尚有婚姻关系的前妻,前妻声请保护令获准后,庄男多次违反保护令,且未出席高雄市政府卫生局安排的处遇计划。

一审高雄地方法院审理时,庄男儿子的老师证称,孩子仍须包尿布上学,无法自己上厕所;庄男前妻证称,庄男曾表示尿布用完就不要再买了;庄男否认伤害儿子犯行,辩称是案发当下其他在场的友人所为,但未被法官采信。

一审认定,庄男犯罪事证明确,犯刑法伤害罪、家庭暴力防护法违反保护令罪、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罪,得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加重其刑。

一审审酌庄男手段残暴且极危险,虽未造成重伤,但孩子伤势也尚未完全复原,所为实不可取,且犯后始终否认犯行,未与前妻达成和解,难认其对自身行为有何反省、后悔之意,判处有期徒刑2年6月。

庄男提起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审理。二审认为,一审判决无违误,量刑妥适,仍维持原判。庄男不服判决,上诉三审,最高法院认为,原判决认事用法无违误,日前驳回上诉,全案定谳。(编辑:李锡璋)113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