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不分類 - 聯合新聞網 ( ) • 2024-04-19 21:32

财政部18日发布上市(柜)投资控股公司是否以有价证券买卖为业的认定标准,若经认定非属以证券买卖为业,其相关成本、费用、损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确归属部分,应个别认列于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项下减除,其无法合理明确归属部分,得自应税收入项下减除,不用分摊至免税收入(如:股利收入、证券交易所得)项下。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法律服务会计师林巨峰提醒重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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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去对「投资控股公司」是否等同证券买卖为业的投资公司没有法条界定,本次明确化,投资控股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可被认为非属一般投资公司:

(1)以投资为专业并以控制其他公司之营运为目的。

(2)除投资被控股公司外,亦提供被控股公司有关财务会计、法律、人事等管理或咨询服务。

(3)来自被控制公司有价证券取得之收入(股利、投资收益、处分收入等),与投控公司自身收入(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之合计数,须大于来自被控制公司「以外」之有价证券、期货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收入。

2.财政部令适用之投资控股公司,仅限上市(柜)之投控公司。

3.上市柜投控公司与被控制公司间的受控交易(如:提供被控制公司管理支援服务),应按营业常规计算收入。

4.上市柜投控公司过去年度已申报但尚未核课确定之所得税,有机会申请更正适用此次发布之有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