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不分類 - 聯合新聞網 ( ) • 2024-04-19 21:32

财政部于日前发布解释,针对股票已上市或上柜的投资控股公司,除以有价证券买卖的业者,应排除可减除范围的费用及利息,为直接归属投资收益及处分有价证券等免税收入,其余无法合理明确归属的部分,无须分摊给免税收入,可全数在应税收入中减除。

KPMG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陈志恺表示,投控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为取自被控股公司的投资收益,而投资收益为不计入课税的所得额,在法规中已界定为免税收入,因此实务上倾向认定投控公司属于以有价证券买卖的业者。在费用及利息分摊上,除可直接归属的部分外,仍应就无法合理明确归属的部分分摊予免税收入,不能减除。

/*.innity-apps-underlay-ad {z-index: 34 !important; }*/ .innity-apps-underlay-ad ~ .header {z-index: 35;} .innity-apps-underlay-ad ~ .main-content .inline-ads { background: transparent;} #eyeDiv ~ .footer{ position: relative; z-index: 2;} /* sizmek_underlay 投递调整置底 z-index 权重 */ .article-content__abbr__text {display:inline-block;} /* to be remove */

因此投控公司应分摊费用范围,取决于是否构成以有价证券买卖为业者,为了能合理判断,本解释将取得的收入来源区分三个类型,第一项种是持有或交易被控股公司有价证券以外的国内、外有价证券等金融商品收入;第二种是持有或交易被控股公司有价证券收入,及对被控股公司提供管理支援服务收入;第三项:前述各项以外之其他收入。

当第一项收入未超过第二项及第三项收入的加总,因主要收入性质不是与被控股公司无关的金融商品收入,因此认定不构成以有价证券买卖为业者,无须分摊无法合理明确归属的费用及利息;如为超过,且经稽征机关查核实际营业及投资情形,认定构成以有价证券买卖为业者,则需要就无法合理明确归属的费用及利息分摊予免税收入,排除于可减除范围。

陈志恺表示,本解释使上市(柜)投控公司是否构成以有价证券买卖为业者的判断上,能根据收入属性适用,让费用分摊的课税更合理,属于有利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因此对于尚未核课确定案件,也能适用。

为符合成立投控公司的立法本意,并使交易能符合营业常规,投控公司应留意提供被控股公司管理支援服务,需有合理收入的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