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生活 - 聯合新聞網 ( ) • 2024-04-22 11:35

公平会在4月17日决议,全联公司于供货厂商申请新品上架及申请调涨价格时,要求售价须为其他通路的一定折数,若有不符应同比例降价;以及于促销档期以其他竞争通路的商品定价作为双方议价基础,而向供货厂商协商调整促销售价及进货价格,未履行全联公司申报与大润发流通事业(股)公司结合时,公平会所作成公结字第111001号结合案件决定书第1项「参与结合事业应确实履行主动提出之承诺」(承诺不采最惠客户政策)及第6项「参与结合事业于结合实施之次日起,不得采最惠客户政策」之负担,构成公平交易法第39条第1项规定,处2,000万元罚锾。

公平会表示,所谓「禁止最惠客户政策」,是指「全联公司不得以其他通路之商品定价,作为双方议价之基础,要求更为有利或同等之条件」,这是公平会不禁止全联公司与大润发公司合并的重要核心,且全联公司于结合申报时,也已承诺不采取最惠客户政策,并删除供销合约及议价单中相关约定条款及执行方式,公平会因此不禁止结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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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全联公司于结合后,虽已删除供销合约中最惠客户相关约定条款,但全联公司在执行上仍直接锁定其他通路的一定折数作为调价条件,并以保证折数、访价若有不符应等比例降价,甚至部分有约定违约金,及于促销档期透过访价及跟价后,将通路间价格竞争的价差损失转嫁给供货厂商,等同要求上游供货厂商承担下游通路间竞争之成本与风险。

公平会进一步指出,「禁止最惠客户政策」并非禁止全联公司采取「低价」策略,而是因为当全联公司执行最惠客户政策时,表面上似乎可为消费者谋福利降价销售,但实质上却系在保障全联公司自身商品毛利率前提下,以其市场力迫使供货厂商吸收成本并产生「其他通路售价不低于全联公司」的压力,进而影响其他通路降价竞争幅度,反而不利于通路市场竞争,消费者也难在众多通路享受更优惠的价格。

例如当其他通路售价低于全联公司,供货厂商为避免全联公司跟价并要求补价差时,供货厂商可能请求其他通路配合调高商品售价,或以「提高其他通路进价」、「减少支援其他通路促销优惠」来因应全联公司最惠客户政策,凡此皆已实质限制市场依供需条件调整价格之功能。

公平会最后表示,结合决定书负担第1项及第6项不得采最惠客户政策,是经全联公司评估可行性后所提出之结合申报承诺,亦为公平会所课负担,全联公司却未履行,因此处以罚锾2,000万元。公平会也提醒,公平会作成结合案件决定后,仍会持续追踪决定书所附之相关负担履行情形,业者如未履行,依公平交易法第39条第1项规定,除罚锾外,另可禁止结合、要求分设事业、处分股份、转让营业、免除职务或其他必要之处分,参与结合事业应切实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