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精選 - 聯合新聞網 ( ) • 2024-04-24 19:02
基隆市最终处置场营运业者永盛公司向市府求偿200万元,基隆地方法院审理后驳回。图为最终处置场址。图/基市府提供基隆市最终处置场营运业者永盛公司向市府求偿200万元,基隆地方法院审理后驳回。图为最终处置场址。图/基市府提供

基隆市政府去年未与最终处置场营运业者永盛公司续约,引发多方关注。永盛指市府契约时间内,曾更改环境部系统,让永盛无法合法收运其他客户的焚化飞灰固化物,造成商誉贬损,求偿200万元。市府辩称依约行政。法官审理后,认定永盛拒绝全量收受市府交付废弃物,市府才依契约中止永盛营运,驳回永盛告诉。全案可上诉。

永盛起诉主张,公司和市府20年前签订兴建营运一般事业废弃物(含垃圾焚化底渣)最终处置场BOO设置计划案,约定永盛自备土地、资金,在市府核准区域内兴建设置最终处置场,完成后处理基隆市辖区内废弃物。永盛在2008年间完成最终处置场及底渣筛选厂兴建工程,市府核定同年7月17日正式营运,契约期间15年,至2023年7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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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盛指2021年间与市府协商续约事宜时,发现市府迳将市府及天外天焚化厂代操作厂商自行对外收受废弃物焚化后所产生的底渣,以低于市价优惠价格交由放盛处理,加上市府怠于推广优先使用辖内焚化再生粒料,致永盛厂内再生粒料难以去化,仓贮及紧急暂置区空间均已满载。

永盛表示,市府明知上情,环保局去年3月16日仍发函要求全量收受天外天焚化厂产出底渣。永盛回复非BOO契约履约范围,应妥善分流,避免肇生违约赔偿问题,结果遭环保局处1万元罚款,环保局还一度更改「事业废弃物申报及管理资讯系统」设定,让永盛其他客户的焚化飞灰固化物,无法进入最终处置场。

永盛强调未违反BOO契约义务,且暂时无法收受焚化底渣,不可归责永盛。环保局片面主张依招商文件所为事项,不仅不符条文约定,也有违反诚信原则, 并贬损永盛告对外建立的商誉评价及营业信用,向市府求偿200万元。

基市府抗辩,双方约定永盛营运期间内,保留市府保证交付可进场废弃物量容量后,可收取外县市废弃物,自不可能限制市府只能交付基隆市辖内垃圾焚化产出物。永盛主张市府未规范限制外县市再生粒料使用,以推广永盛产出再生粒料去化也属无稽。

市府指出,永盛确实曾拒绝收受市府交付的底渣,才依契约处1万元罚款,并因永盛仍以种种借口未收受全量底渣,才至环境部「事业废弃物申报及管理资讯系统」,一度将永盛排除在「最终处理者」列管名单之外,后来再改回来,让永盛恢复营运资格。

就损害事实部分,市府指永盛原有商誉为何?营业信用为何?为何客户无法入场即会造成永盛商誉或营业信用贬损均未举证证明,也未举证证明因果关系,向市府求偿没有根据。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审理后指出,招商文件有约定,业者无故拒绝而未全量收受市府交付可进场废弃物,市府催告后经相当期间,以解除列管方式中止永盛营运,并无违反BOO契约情形。永盛主张市府违约,请求赔偿商誉权及信用权非财产损害200万无理由,应予驳回。

基隆市最终处置场营运业者永盛公司向市府求偿200万元,基隆地方法院审理后驳回。图为最终处置场址。图/基市府提供基隆市最终处置场营运业者永盛公司向市府求偿200万元,基隆地方法院审理后驳回。图为最终处置场址。图/基市府提供基隆市最终处置场营运业者永盛公司向市府求偿200万元,基隆地方法院审理后,认定市府依契约行事,永盛求偿无理由,驳回告诉。记者邱瑞杰/摄影基隆市最终处置场营运业者永盛公司向市府求偿200万元,基隆地方法院审理后,认定市府依契约行事,永盛求偿无理由,驳回告诉。记者邱瑞杰/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