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4-26 13:01

(中央社记者谢幸恩台北26日电)陈姓军人骑车返回台中营区时,辗过路面长2公尺的坑洞,导致摔车身亡,家属请求国家赔偿。二审判公路总局第二区养护工程处赔偿514万余元,案经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全案起于,陈姓男子于民国106年10月15日晚间8时许,骑机车返回营区,行经台中市后里区三丰路三段路口时,辗压过路面坑洞,导致陈男机车失控摔倒在地,送医后不治。

陈男的父母、姊姊认为,负责公路养护的交通部公路总局第二区养护工程处(现为交通部公路局中区养护工程分局)未善尽责任,提出国家赔偿。

一审台中地方法院采信台中市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台中市交通事件裁决处意见,认定这件事故肇因于深7公分、长2.1公尺、宽1.5公尺的路面坑洞。

一审也认为,公路总局第二区养护工程处应尽速修补坑洞,若未能及时修补,也应放置警告或维护标示,以免造成用路人危险,却怠于作为,致使陈男行经时人车倒地,陈男死亡与路段管理的欠缺有因果关系,应负国家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公路总局第二区养护工程处应赔偿陈男的父母、姊姊丧葬费、扶养费、精神慰抚金,共计新台币531万9825元。

案经公路总局第二区养护工程处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审理。公路总局第二区养护工程处主张,对肇事路段管理无欠缺,本案肇因于陈男未依速限驾驶、未注意车前状况,为个人疏失。

二审审理后仍认为公路总局第二区养护工程处应负赔偿责任,参酌相关事证并重新计算、扣除家属已领取的国军殓葬补助费17万1080元,判决应赔偿514万8745元给家属。

公路总局第二区养护工程处不服判决,上诉三审,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并无违背法令,日前驳回上诉,全案确定。(编辑:李锡璋)11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