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4-26 17:50

(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26日电)宪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宪判字第3号判决,刑法公然侮辱罪合宪,但限缩范围,故意贬损他人社会名誉或名誉人格才会构成。社会上常见骂人脏话可能只是口头禅,不一定构成公然侮辱。

依宪法法庭判决,包括媒体人冯光远、作家张大春等8名声请人的确定判决,如果不是在合宪范围内适用相关规定,可以请求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另外4名声请人的确定判决,因判决理由不符本判决意旨,均废弃发回各管辖法院审理。12件法官声请案件,应由承审法院继续审判。

刑法第309条第1项规定,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9000元以下罚金。冯光远、张大春涉嫌公然侮辱罪被判决确定,冯、张与多名案件当事人、法院刑事庭认为,公然侮辱罪违反宪法言论自由等,分别声请释宪或法规范宪法审查。

宪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宪判字第3号判决,公然侮辱行为如按个案之表意脉络,对于他人之社会名誉或名誉人格造成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损害,且经权衡非有益于公共事务思辩等而不具正面价值,于此范围内处罚「合宪」。

宪法法庭认为,侮辱性言论虽然可能冒犯他人或侵害他人名誉,但也有沟通思辩、舆论批评、表达个人价值立场等功能,且侮辱性言论的表意脉络及所涉事务领域相当复杂、多元,除可能同时具有政治、宗教、学术、文学、艺术等高价值言论的性质外,也可能兼有抒发情感或表达风格的表现自我功能。

宪法法庭强调,不能仅因脏话或具有冒犯性,一律认为是无价值或低价值言论。因此,法院在个案中适用公然侮辱罪时,仍应权衡侮辱性言论对于名誉权的影响及其可能兼具的言论价值。

宪法法庭指出,就言论表意脉络而言,语言文字等意见表达是否构成侮辱,不得仅因该语言文字本身具有贬损他人名誉的性质即予认定,应就其表意脉络整体观察评价。如果脱离表意脉络,仅因言词文字的用语负面、粗鄙,即一律处以公然侮辱罪,这个规定成恐怕为「脏话罪」。

宪法法庭强调,语言文字等意见表达是否构成侮辱,除了参照其前后语言、文句情境及文化脉络予以理解外,也应该考量表意人的个人条件(如年龄、性别、教育、职业、社会地位等)、被害人所处地位(如被害人是否属于结构性弱势群体的成员等)、表意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及事件情状(如无端谩骂、涉及私人恩怨的互骂或对公共事务的评论)等因素,来做综合评价。

宪法法庭举例说明,如果被害人自行引发争端或自愿加入争端,导致对方以负面语言予以回击,属于一般人的常见反应,应从宽容忍这种回应言论。

例如,具言论市场优势地位的网红、自媒体经营者或公众人物透过网路或传媒,故意公开羞辱他人,由于此等言论对他人的社会名誉或名誉人格可能会造成更大影响,即应承担较大的言论责任。

宪法法庭表示,以社会上常见用三字经骂人的案例来说,个人语言使用习惯及修养本有差异,有些人的日常言谈确可能习惯性混杂某些粗鄙脏话(例如口头禅、发语词、感叹词等),或只是以此类粗话来表达一时的不满情绪,纵使粗俗不得体,也不是必然蓄意贬抑他人的社会名誉或名誉人格。

尤其是冲突当场的短暂言语攻击,如果不是反复、持续出现的恣意谩骂,很难认定表意人是故意贬损他人的社会名誉或名誉人格。(编辑:方沛清)11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