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不分類 - 聯合新聞網 ( ) • 2024-05-02 11:30
台南一绿能科技公司向西港涂布加工厂承租厂房屋顶,斥资1千6百多万元建置太阳光电发电系统,去年2月2日工厂大火付之一炬,双方对簿公堂。图/读者提供台南一绿能科技公司向西港涂布加工厂承租厂房屋顶,斥资1千6百多万元建置太阳光电发电系统,去年2月2日工厂大火付之一炬,双方对簿公堂。图/读者提供

台南一绿能科技公司向西港涂布加工厂承租厂房屋顶,斥资1千6百多万元建置太阳光电发电系统,未料去年2月2日工厂大火付之一炬,因而对簿公堂,经消防局调查「微小火源-火花、火星」是火灾原因,台南地院认工厂有过失致太阳光电发电系统全部烧毁,判赔1600万多元。

绿能科技公司主张,向工厂承租其厂房屋顶,用以建置太阳光电发电系统,双方前年3月1日就其租赁契约公证后,陆续向银行借款1200万元,委托厂商施作,共花费成本为1699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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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厂房去年2月2日下午2时41分许发生火灾,经消防局火灾调查,认起火处为厂房制造生产区外北侧附近处,起火原因为「微小火源-火花、火星」引起火灾,致其太阳光电发电系统全数毁损。

公司主张,工厂未依法令善尽管理权责,致其太阳光电发电系统悉数毁损,公司所受损害显因工厂过失所致,因而提告求偿损失设备费1699万多元,及可预期取得购售电电费利益48万多元,共计1747万多元

工厂方面否认有故意过失。工厂表示,是涂布加工厂,并非PVC制造厂,厂内并无大量挥发溶剂甲苯,只有少部分供清洁器具使用,公司对其所营事业及厂内物质之陈述与事实不符。

工厂指出,历年均有通过消防安检,并无证据显示有违反任何消防法规。根据两造所签订屋顶租赁契约当中提到「租赁标的因…火灾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灭失,或已达不能正常使用收益之程度时,双方得终止契约并互不负任何赔偿责任。」,火灾并非其故意过失,属于契约所指「不可抗拒因素」,双方得依规定终止契约,且互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台南地院指出,据火灾原因调查鉴定书,从现场迹证研判,起火处摆放一桶约剩3、40公斤压克力感压胶桶、搅拌器,压克力感压胶桶为易燃易挥发的液体,搅拌后极易为微小火花、火源所引燃。而火灾发生很久以前,有员工就曾看过搅拌器在搅拌时,搅拌器的马达会产生微小的火花或火星。

火灾发生之前,另员工看到压克力感压胶桶内搅拌器著火,但当时并无人使用搅拌器,于是走出去要将搅拌器拿起时,右手不慎著火,此时搅拌器与压克力感压胶桶倾倒,压克力感压胶四处流动,导致火势迅速扩大蔓延,足见起火原因是搅拌器使用过程沾黏(附)其胶料或挥发蒸气,搅拌器马达启动或停止瞬间,马达运转或电源接点皆可能产生微小火星、火花,进而引燃。

同时,工厂从事涂布加工业务,作业时会依客户需求添加硬化剂、颜料等化学物,而有使用压克力感压胶的必要,作业时原应注意压克力感压胶为易燃液体,闪火点为4.4°C,应避免其生微小火花、火星,进而引燃,然其员工疏未注意,使该压克力感压胶的易燃液体接触火花进而引燃,发生火灾事故,致对方太阳光电发电系统全部烧毁,过失甚明。

法官认为,该公司得向被告请求赔偿金额为设备损失1618万多元、所失利益趸购电费为48万多元,共1666万多元,可上诉。

台南一绿能科技公司向西港涂布加工厂承租厂房屋顶,斥资1千6百多万元建置太阳光电发电系统,去年2月2日工厂大火付之一炬,双方对簿公堂。图/读者提供台南一绿能科技公司向西港涂布加工厂承租厂房屋顶,斥资1千6百多万元建置太阳光电发电系统,去年2月2日工厂大火付之一炬,双方对簿公堂。图/读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