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热榜 ( ) • 2024-05-28 12:04
黄璞琳的回答

对于类似情形,在突然闭店前仍大肆预收消费者大量款项并未及时妥善退赔的,宜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安机关应以其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及时启动刑事立案调查。

预付式消费模式,其实具有一定的融资属性。消费者预付款尤其是较大金额预付款后,经营者在经营成本、固定客源、固定营收等方面获得收益、好处和优势,而消费者虽获得价款优惠但承担了资金风险。因此,对预付式消费模式,应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制度。

不过,目前有关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国家层面立法, 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有关预付款后经营者未履约的责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规则、第五十条第二款有关处罚规定,原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有关预收款方式经营规则规定,商务部2012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1.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2.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3.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的义务。4.经营者违反《实施条例》有关收取预付款模式经营监管规则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艺术伞国际儿童艺术中心突然大面积关闭门店事件中,“在闭店前不久,艺术伞部分门店仍在推销课程,鼓励家长们续课,预付费均在万元以上”,有消费者“门店关门前又续费了三万多元”,相关门店公司还在闭店前夕的4月份变更了法定代表人,闭店后甚至明确表示退不了费。该商家明知或应知其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正常提供服务,却未停止收取预付款,也未提前至少30天告知消费者,甚至明确表示退不了费的行为,显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收取预付款模式经营监管规则。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才生效,所以,不能适用该行政法规查处相关商家。

不过,相关门店商家明确表示退不了费、明确拒绝承担依法应予退赔责任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首先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赔等要求”之侵权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同时,相关商家明知应知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正常提供服务,却未停止收取预付款,且闭店时未作出妥善的退费安排,甚至更换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退不了费,已经涉嫌恶意闭店非法占有消费者预付款,涉嫌合同诈骗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启动刑事立案。从媒体报道来看,北京市公安局已对该事件进行调查,正处侦查阶段。

再次建议:在国家立法层面尽快完善预付费消费规则,如,统一建立经营者向消费者预收资金存管制度,建立预收资金总额不得超过经营者上一年度主营收入或者其净资产额相应比例制度,建立消费者预付费七日内无条件退费制度,明确消费者可以将其在预付费消费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同时,建议研究考虑进行以下制度设计:预付费消费者提前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