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6-23 10:44

(中央社记者吴家豪、苏思云台北23日电)俗称「打诈专法」的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草案力拚本会期三读,业界普遍支持针对广告素材进行适当管理、验证广告主身分,不过也担心身分验证机制与国外对接需要时间、草案上路后缺乏缓冲期等问题,希望政府能与业者多沟通,厘清执行细节。

数位发展部表示,透过实名制认证的目的,是要求广告的委托刊播者和出资者对投放在网路广告平台的广告内容负责,业者执行验证方式,除了透过数位签章外,还有快速身分识别机制、其他安全性相当的技术或方式,业者可就风险高低进行评估,选择适当的验证方式。也就是说,透过这类验证机制,未来若需要时仍可溯源。

数发部强调,现行选罢法及投信投顾法就有分别要求投放选举广告、网路投资广告要有实名制认证,平台业者已有相关验证机制。未来草案若正式施行,业者可用现行验证机制扩大适用。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5日初审通过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草案,大部分条文均照行政院所提的版本通过,而在就源防诈机制中的金融防诈措施中,由于朝野立委质疑政府单位在针对NFT(非同质化代币)诈骗著力未深,因此保留部分条文,送交党团协商,待行政机关做进一步的说明。

台湾数位媒体应用暨行销协会(DMA)旗下会员包括Meta、Google、LINE TV等数位平台,DMA秘书长卢谕纬接受中央社采访指出,协会立场是支持打诈,业者针对广告素材进行适当管理、避免诈骗,是责无旁贷,协会支持建立有效的身分验证与落地设立代表人等措施,确保委托刊播者及出资者的真实身分及合法性,才能有效管理来自境外的广告投放行为。

不过,卢谕纬也提到,业者从了解法规到建置系统,至少需要一年以上,希望政府可邀请业者提供意见,以阶段性目标取代一步到位,待业者技术、系统都建置完成,再滚动式调整,让平台有缓冲期准备。

她说,业者依据政府或执法机关通报而下架可疑广告,业界绝对支持配合,但执行上要注意的是,业者无法直接对内容调查,否则会有侵害言论自由之虞。如何设定过滤机制或规范,以及业者对应政府机关应该有统一通报窗口、清楚的通报流程,检具精确的资讯,让业者可以找到有问题的广告,才能减少诈骗讯息的传播。

DMA常务理事暨政策长王冠翔分析,现在的数位广告生态很复杂,透过广告主服务平台(DSP)等投放系统曝光的广告,都是经由系统设定自动曝光给受众,曝光广告的平台业者不一定知道广告主身分。如果要调查可疑广告来源,或许需要DSP业者配合,也要讨论是否纳管DSP。

王冠翔不否认,打诈专法势必要做,但设计草案时应参考实务做法,以免影响平台业者,或让整个产业的经营成本增加。

草案第30条要求网路广告平台业者,应以数位签章等方式揭露委托刊播者及出资者身分。王冠翔表示,目前业界没有技术可以真正辨识广告主身分真伪,即使强化KYC(Know Your Customer,客户身分查核)也有极限,只能确保知道上一层投递者是谁,应该要建立机制可以一层一层溯源。

针对是否可能发生广告主移到国外规避验证,或透过国外投放广告就无法管理的状况,数发部强调,不论广告的委托刊播者或出资者是在台湾境内或境外,平台业者都需要进行身分验证,不会有广告主外移到国外就无法验证的状况。

另外,数发部指出,如果平台上的网路贴文、影音、显示图片等内容有涉及诈骗嫌疑时,平台业者被主管机关或司法警察机关通知时,需要做移除等处置,也意味这是被动措施。平台业者不需要因此对用户原生内容进行一般性监控,因此,并无侵犯言论自由的疑虑。(编辑:苏志宗)113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