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6-24 13:41

(中央社记者郭宣彣新竹县24日电)新竹县警察局员警被控去年拦查男子时发生车祸事故,造成2名民众受伤要求国赔,新竹地院认为,员警有过失判处警局需赔共新台币100万元。

判决书指出,新竹县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镜派出所陈姓警员于去年6月9日巡逻,在途中发现郑姓男子行驶车辆与车牌不符是悬挂他车车牌,要求受检,但郑男拒绝还加速逃逸,规避警方拦查。

陈姓警员同步通报所内,雷姓员警获报驾驶巡逻车助实施拦查任务,后续于湖口乡八德路附近发现郑姓男子车辆并以警车拦截,郑男驾车撞上警车后冲入对向车道,连带撞上1辆轿车造成车内2人受伤。

遭撞的李姓民众与苏姓女子认为,员警在执行勤务有缺失,也未确实完成拦停勤务,因此苏女请求新竹县警察局赔偿约51万元、李姓民众求偿约95万元。

县警局指出,员警追捕作为符合警察职权行使法以及警政署巡逻勤务中盘查盘检人车作业程序,警方无法预见2名民众会受伤,非属可归责情事,不符国赔法。

法官指出,郑男车辆因撞击雷姓员警所驾警车后,闯入对向车道,撞击民众车辆造成2人受伤,警员执行职务确有过失,新竹县警局应负国家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法律上虽允许警察在执行追缉勤务时可违反交通安全规则,但警察应在适当考虑所有人的安全执行追缉勤务,也要考量共同使用道路其他所有人的安全,因此县警局应赔偿李男62万元、苏女38万元。可上诉。(编辑:张铭坤)113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