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7-01 12:27

(中央社记者苏木春台中1日电)卢姓夫妇居住台中某社区,多次违反管委会规定带大型犬出入公设须使用推车,遭罚款逾12万元并告上法院,法院历审虽判免罚款确定,但台中高分院更一审日前判仍须依规使用推车出入。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决书指出,卢姓夫妇为台中市西区某社区住户,此社区订定「宠物饲养户管理办法」,规定携带大型宠物进出社区电梯、梯厅及大厅时,宠物须足不落地,应置入推车内,并由地下一楼车道侧通行,若违规每次罚款新台币1000元。

卢姓妇夫饲养1只黄金猎犬称呼为「七七」,于民国111年1月15日至2月7日,携带「七七」出入社区大厅129次未使用推车,管委会开出多张劝导单后,决议罚款12万9000元,并提出民事诉讼要求缴纳。

台中地院一审审理后,法官认定管委会经区分所有权人由集会方式,多数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性质上属法律行为中合同行为,具有私法上法律效力,判决卢姓夫妇不得携带大型宠物进出大厅等公共区域,并应支付10万1000元。

案经上诉台中高分院审理,合议庭认为,住户应遵守社区规约,以共同维护环境,至于罚款部分经检视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已逾越社区规约授权范围,难认有法律上效力,判决卢姓夫妇应依照规定携带宠物,罚款部分免罚。

全案经上诉至最高法院后,合议庭认为,社区「宠物饲养户管理办法」是否过于拘束住户,须详查发回更审,罚款部分判免罚确定。

台中高分院更一审审理后,法官认定,管理办法为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下的多数决议,具有法正当性,卢姓夫妇自应受住户规约有关饲养宠物限制规定拘束,日前判2人上诉驳回。全案仍可上诉。(编辑:陈仁华)113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