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05-19 02:24

从古至今有这样一句话,叫做无酒不成宴席,几杯酒下肚之后气氛瞬间其乐融融,说什么话都可以共享畅谈,缺少了酒的存在也就缺少了欢乐的气氛。但喝酒要适量适度,酒后要懂得控制自己的行为,特别是不能酒后甚至醉酒驾驶机动车。近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案件,当事人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案例一

被告古某于2020年9月的一天,与朋友在某酒店喝酒,22时许,其驾驶从亲友处借用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宣威市某路段时,车辆右前部与同向行驶的母某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母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古某属醉酒驾驶(205.17mg/100ml),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古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除交强险范围内应赔偿的11万元外,自愿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65万余元,被害人亲属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宣威法院据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古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保险公司以古某属于醉酒驾驶为由拒赔交强险范围内的11万元,被害人亲属向宣威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宣威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被害人亲属11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

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沈某某受同事之邀请驾驶小型越野车到某乡镇吃饭,期间共七人有六人喝了酒,包括沈某某。饭后沈某某驾车载一同事沿普宣高速公路驶往宣威市区,20时许行驶至宣威市境内宣倘线K5+300米处,在超越前车过程中,该车正前部与对向行驶的由浦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正前部相撞,造成浦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沈某某及同事受伤,浦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上四名乘车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沈某某酒后(128.95mg/100ml)驾驶机动车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超过最高行驶速度行驶,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沈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及伤者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80余万元,被害人亲属及伤者表示谅解,宣威法院据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沈某某因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同车乘坐的同事受伤致脾脏切除,该同事向宣威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宣威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沈某某赔偿同事残疾赔偿金等费30余万元。宣判后,被告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希望上述两个案例能给大家警示,并以此为鉴,坚决杜绝酒后甚至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来源:曲靖检察

【来源:潍坊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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