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11-20 10:49

在利益和金钱的面前,人性通常会显露无疑。有多少人仅仅因为“钱”一字,便从道貌岸然的模样变成吃人的面孔。例如今年在四川绵阳发生的一件事儿,丈夫刚拿到拆迁款,已经失踪20多年的前妻竟过来分一杯羹。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

事情还要从20多年前他俩结婚那会儿说起,张某是村儿里一户贫穷人家,一直找不到媳妇儿,眼看着家里父亲年龄越来越大,整天眼巴巴地想着抱孙子,张某后来托邻居们帮他说了一名姓黄的女子。两人基本是门当户对,家里父母很快就同意了亲事,他俩很快去领了证。

然而,他们俩的婚结得是一波三折。到办喜酒的关键时刻,黄家人却不让女儿过门,原来张家彩礼缺了800块钱,一直凑不够。后来张家老父亲拖着病恹恹的身子骨去外戚那儿凑足了钱,两人终于可以步入婚姻殿堂。

就在张家人把喜酒备好,喜帖发出去之后,婚礼当天却出了大事儿。眼见着婚礼马上开始,身为新娘子的黄某却没有现身。张家人急的像热锅上的蚂蚁,问黄家人,他们也是一问三不知。这场婚礼就如同打在张家人脸上的一巴掌,让他们成了全村人的笑话。老父亲气得当场病发,第二天,黄某脱去了喜服,换上了丧服,全家人笼罩在巨大的悲伤和愤怒中。

然而,张家老父亲去世了,日子却还得过下去,毕竟两人证都领了,张家彩礼也给了出去。于是张某就开始寻妻,他心里都想好了,只要妻子肯跟他回家好好过日子,他就既往不咎。在村中走动了三个月,他终于寻到了蛛丝马迹,原来妻子跑到附近的城镇中生活了。

张某非常疑惑,照着乡亲们给的地址找到了一处小区,结果开门的是一个陌生男子,他的妻子在男子后面,两人衣衫不整。妻子看到他非常慌张,想躲藏起来。张某非常愤怒,连日以来的积怨让他失去了理智。他冲过去殴打了黄某,还顺手拿起茶几上的水果刀捅了过去。后来黄某的情夫拦下了他,并报了警。因为其妻子伤势并不严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他被拘留了一段时间后放了出来。

等到他出来以后,黄某早就不见了踪影。他也没有什么办法,只能独自咽下苦果。几年后,他又寻到一门姻缘,和王女士结了婚,婚后两人非常恩爱,也有了一个儿子。不过随后的油盐酱醋茶马上冲淡了这份恩爱,两个人过了几年后又离婚了。

离婚后不久,他们村儿恰好有一批房要拆迁,而张家的房产也被列入其中,他们共能分到若干拆迁补偿款以及三套安置房。根据当地政策,结合他们村儿里人的惯常做法,张某需要分给王女士和儿子各一套安置房。然而,当他的儿子找上门来索要房产的时候,两人却谈崩了。张某表示,儿子的安置房可以给,但是王女士的免谈。

原来,张某想独占前妻的安置房,他为此专门找村里懂法律的人询问。张某的第一任妻子黄某名义上其实还是他的妻子,因为两人之前办了证,户口也在一块儿。所以他只需要把安置房转到黄某的名下,王女士就没法用法律的途径来索要房产了。

于是张某在填写安置房申请书的时候,故意把安置房写入了黄某名下。他当初想得很美好,反正黄某早就失踪了,他可以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来使用这套安置房。结果没想到的是,就在今年,正当补偿款下发到他的账户时,法院的传单也跟着发到他手中。他定睛一看,竟然是第一任妻子黄某将他告上了法庭,索要自己名下的那套房产。张某气急败坏,他简直就没有见过这么见钱眼开的女人,二十多年来没见回家,直到分钱分房的时候她倒是回来了。那么,这种情况下,房产、拆迁款究竟该如何分呢?

(本文法律采用《民法通则》、《婚姻法》、1997年《刑法》之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捋一下这20年来三人的关系,因为张某有可能涉嫌重婚罪。他刚开始和黄某结婚后领了证,俩人户口也迁过了,但是后来黄某失踪了二十年之久。假如在这一时间段内,他或者黄某其他的家属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话,张某可以申请离婚。《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另外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因此,张某应当在黄某失踪满两年后去法院宣告失踪,随后提出离婚诉讼。

但是可能是因为法律意识薄弱的问题,他没有这么做,而是直接与王女士办了酒席并同居,两人还有一个儿子。村里人基本都认为,他们俩构成夫妻关系。因此可以说,张某与王女士构成事实婚姻。《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张某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重婚罪,犯罪的根源是不懂法律。他的主观恶意比较低,所以如果真的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判刑也会比较轻。

除此之外,还有关于拆迁的问题。现在安置房的房产确实是在黄某的名下,如果她去法院起诉的话,多半最后会判给她,因为张某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而签署了黄某的名字。但是我们假设一下,如果张某在安置房相关的文件中直接签自己的名字可以吗?其实也是可以的,因为他名下将要拆迁的房产,都是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和黄某没有关系。

至于王女士,就他们俩在分配房产时的状况而言,可能当初是根据村儿里人自己定的规矩来分配的。假如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如果拆迁的房产中有他们俩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要看当初他俩离婚的时候有没有进行过财产分割协议(按照他们俩事实婚姻的状况,应该也不会走法律程序分割财产),如果没有关于房产的约定,而是直接都划到了张某的名下,那么被拆迁的房产本来就是张某的,他不需要再分给王女士。如果儿子的户口在他的户口本上,那么他需要分配给儿子相应的补偿;如果儿子的户口落在王女士那里,那么他不需要分给儿子补偿款。之所以分配方式和户口有关,是因为有部分地区的拆迁补偿和户口中的人数有关联,具体情况还要看当地的拆迁规定。

虽然从法律上来说,黄某最后可能会拿到房产,不过这也与张某当初的贪心有关。最关键的是,黄某的行为是很不道德的,她不仅没有忠于婚姻,还想占有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像这样的利己主义者,终将因为自己的贪心受到苦果。

声明: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