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12-01 03:13

     近日,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24日晚,被告人周某在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东路其所开的饭店喝了两杯(约四两)药酒(自酿),尔后驾驶小车送其女儿回家,同日22时33分许当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南路一小区门口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8mg/100ml,后交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取样,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1.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61.45mg/100ml,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江西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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