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12-04 18:39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许恺玲

家庭本不富裕的周某某在2020年遭遇横祸,家中三间房屋发生火灾,家具、家电、衣服被褥等大量损毁,让周某某和老伴儿无家可归。周某某希望得到相关部门的赔偿,却一直协商未果。最终在日照市岚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周某某总算如愿以偿。

房屋后侧电表箱起火,家中房屋严重损毁

2020年6月,周某某位于日照市岚山区某村的三间房屋发生火灾。日照市岚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周某某房屋后侧,起火点位于房屋后侧电表箱内,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火灾烧毁房屋三间、家电、家具、衣服被褥等物品,造成财产损失约35000元。

由于火灾发生时周某某及其家人均不在家,万幸的是人身并未受到任何损害。但三间房屋和屋内生活用品毁损严重,给周某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房屋损毁严重(照片由日照市岚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提供)

火灾发生后,周某某多次与供电所协商赔偿问题,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7月3日,周某某及其家属到日照市岚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能帮助他们解决事件。

周某某夫妻已年逾花甲,平时主要是靠在码头打零工维持生活,这场火灾导致两位老人无家可归,一直暂住在亲戚家里,平时生活也是靠亲戚邻居们救济。在了解了两位老人的情况以后,日照市岚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的王美玲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多次提出鉴定申请,最终理清赔偿款项

接受指派后,王美玲律师多次与周某某及其家人沟通,解答各种法律疑问,又到日照市岚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了解火灾详情,补充查证。另外,承办律师通过搜索相关案例得知,某供电公司是电表及电表箱的提供者、安装者及实际管理者和电费收取者。

经过充分准备,2020年7月9日,承办律师代理周某某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供电公司赔偿原告房屋及屋内物品等各项财产损失。9月29日,承办律师在征得受援人同意后,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申请法院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对受援人的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失进行鉴定。因原告房屋烧毁严重,屋内物品大部分均已灭失,再加上当时正值夏季,几场大雨早就将屋内物品冲刷殆尽,最后鉴定机构终止鉴定退了案。

案件一时进入僵局,因损失不确定,某供电公司也无法进行赔偿。经过与承办法官沟通,最终法院同意再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做一次鉴定。11月13日,承办律师再次向法院提交了书面鉴定申请。之后,鉴定机构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认定受援人损失(含房屋、大衣橱)为31323元。为此,受援人支出评估费3000元,受援人对鉴定结果也比较认可。

法院支持鉴定,受援人获得赔偿

12月17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承办律师提出,本案中起火的电表箱安装于涉案房屋后侧,与东侧房间的木质窗户相距甚近,电表箱周围线路也较为杂乱、陈旧,为火灾的发生埋下了隐患。被告某供电公司作为供电企业,未对电表箱及其附属设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未及时进行检修、维护,最终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给受援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另外,发生火灾时,受援人及其家人均未在家,电表处于零负荷,不存在用电不当的情况。因此,被告某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管理者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就受援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受援人损失情况,根据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火灾现场照片、损失明细,可以证实受援人房屋被烧毁三间以及屋内家电、家具、衣服被褥等物品烧毁。经过法院委托鉴定,房地产估价报告认定受援人房屋及大衣橱损失为31323元。根据第一次鉴定时鉴定机构对现场勘查情况,原告屋内还有床、床垫、床头橱、煎饼炉等其他物品损毁,虽然无法核实具体损失数额,但这些物品确系因火灾烧毁,受援人财产损失确实存在,承办律师也请法院根据证据综合酌情认定。

2020年12月28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周某某财产损失41323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最后,周某某通过法院支取了全部赔偿款。

    成功帮助周某某后,王美玲律师说,“电气线路老化、线路故障等是常见的现象,往往不会注意其中存在的漏洞及法律问题。因为十几年平安无事,电力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侥幸心理和不足之处,作为供电部门,应当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历经半年多的法律程序,终于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希望受援人看到大火无情,但法律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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