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2-05-27 09:48

大部分时候违反法律者必然违背了道德,但在生活中情法相冲突的案例并不少见,每每引起争论。

造成这种现象的深层次原因,事实上是不同的价值间的冲突。当两种价值间产生矛盾,不免要进行取舍。

而这种取舍体现在人身权上,就是法律上正当防卫制度的形成原因之一(被害人权益同等情况下应当比加害人重要)。

不过本案的取舍却关乎于财产权,又与流浪动物有关,引起了人们的热议。

随着时代发展,自发保护动物的人越来越多,不过你听说过谁会为了流浪动物去违法乱纪吗?

听起来不可思议的事情,却切切实实地发生在了浙江杭州。

2022年5月某日,杭州翠苑派出所却接到了来自一家超市的离奇报案。

该报案人员称,有一个女子经常来自己的超市购物,并借机盗取货品,希望警察能帮忙调查并抓住这个小偷。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刻前往案发现场。毕竟这是一起很小的盗窃案,只要调取监控细心分析,很快就能抓到当事人。

最终,经过民警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询问和仔细比对,案犯许某当天就被抓获归案,带到了派出所进行下一步调查。

本来只是一起普通的小偷小摸的案件,可在派出所内,看着女子的盗窃记录,民警却也不禁感到疑惑。

原来该女子先后盗窃八次,不但没有什么贵重物品,甚至和人有关的都很少,几乎全都是猫粮。

大感不解的民警向作案女子寻求解答,而其也很快供述了自己的作案动机。

原来该女子平常的居住地时常有流浪狗和流浪猫活动,且数量不少,它们的可怜样子激起了许某的同情心。

对于这群惨遭遗弃的宠物,许某总是尽可能帮助它们,给它们喂食,这本该是件善举,不料却被意外打破。

2022年3月15日,在老坛酸菜即将名扬天下的当日,许某也即将迎来自己人生的重大转折。

原来许某在附近超市购物时,发现不知道是不是自己买的东西多,收银员不认真,一包猫粮竟成了漏网之鱼。

许某对这袋没付钱的猫粮没有选择归还,而是就这样昧了下来。

可正是这一袋猫粮的小利,却激起了许某隐藏的贪欲,从无心之失变成了有意为之。

许某由该事件开始,不断地来这家超市“占小便宜”。每次都是买一堆商品,故意漏刷一包猫粮。

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许某先后以这种方式盗窃八次,终于引起超市注意。

最终,逮着一只羊薅羊毛的“爱心人士”许某被绳之以法,即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的代价。

而这起迷惑案件传至网络也引起一片热议,人们纷纷对女子这种“慷他人之慨”的行为表示强烈谴责。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 女子这种小偷小摸要坐牢吗?她构成犯罪吗?

许某的行为不必多说,所有人都知道和盗窃有关。重点在于对其是行政处罚还是加上刑事处罚。

作者认为两者都存在一定的可能,不过显然刑事处罚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盗窃罪一般要作案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本案中该女子偷的八包猫粮显然很难达到这一标准,其犯罪金额应当不大。

不过她虽然不构成盗窃罪认定的普通标准,却构成了特殊标准,即多次盗窃。

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其中任何一次都不单独构成犯罪但累计超过三次的盗窃。

许某两个月内八次盗窃,显然符合这一要件,应当将其定为盗窃罪进行处罚。

不过许某也有很小一部分可能不被定罪,这个条款在《刑事诉讼法》中。

根据其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由于本案中许某犯罪动机并不具备太大社会危害性,犯罪金额也不大,如果其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谅解,有可能依据此条不会被起诉。

综上所述,许某极大可能被定为盗窃罪,也有一小部分可能仅被行政拘留。

2. 对许某如何进行处罚?她会坐多久的牢?

对其的行政处罚,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

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许某显然属于情节较重,应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对其的刑事处罚,应依据《刑法》进行。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以看到,在这一范围内的盗窃罪处罚并不重。

如果许某之后被起诉,其最终也很可能是被判一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情况。

综上所述,许某最终应当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被判一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考虑到女子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后果都不大,她虽然会被定罪,但应当不会真的坐牢。

3. 考虑到许某“善良”的作案动机,能否对其免罪?

在过往的案例中,的确由于犯罪动机“良善”出现过“多次盗窃”被认定为上文中“情节轻微”不被起诉的情况。

但这种“动机”大多是由于作案者“生命权”的价值,高于被盗者“财产权”的价值。

比如曾经出现过男子衣食无着,多次到杂粮煎饼店盗窃煎饼,自己在店内做着吃的情况。

男子虽然显然构成了“多次盗窃”,可其犯罪金额极低,且是为了维系自己的生命权才出此下策。

如此情况,自然不宜定罪。

但本案中的情况与之相比则极为不同。

流浪猫狗如果有主人,顶多被视为其主人的“财产权”,与超市店主的“财产权”对等。

而其现在属于“无主物”的情况。其不可能被定义为法律上的人,自然不具备任何权利。

既然猫狗不具备权利,那么许某的盗窃自然也没有维护任何权利,对其定罪的影响极低。

如果该女子最后能不被定罪,显然也是出于其造成的犯罪后果较低,其他因素影响不大。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你认为女子最后会被定罪吗?有爱心是件好事,但也一定要记得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