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2-06-23 11:41

(中央社记者萧博文台北23日电)前立委林益世被控收贿6300万元,更一审依假借立委权势犯恐吓得利罪判刑4年10月;经上诉,最高法院承审庭认为有2大法律问题与先前见解歧异,提案刑事大法庭统一见解。

提案指出,本案法律问题包括,民意代表受托于议场外,对行政机关或公营事业承办人员关说、请托或施压等特定行为,是否属民意代表「职务上行为」,得否援引一般公务员所谓「实质影响力说」作为认定标准?

此外,民代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禁止假借职权图利规定,是否该当贪污治罪条例的非主管或监督事务图利罪「违背法律、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职权命令、自治条例、自治规则、委办规则或其他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要件?

承审庭认为,2大法律问题经评议后,与最高法院先前裁判的法律见解已有歧异,昨天提案刑事大法庭。

全案缘于,林益世被控在立法委员任内,协助地勇公司争取中钢持股的中联公司转炉石契约及其下游中耀企业炉下渣契约,收受地勇负责人陈启祥新台币、美元,总额约新台币6300万元,又在行政院秘书长任内索贿8300万元,另有1580万元财产来源不明。

案经历审法院审理,林益世因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刑2年定谳,被控索贿8300万元、洗钱部分均无罪确定。

林益世被控收贿6300万元部分,一审台北地方法院认定林益世以撤换人事为借口,出言恫吓中钢公司及中联公司高层迫使就范,成功争取转炉石契约部分构成犯罪,所得新台币2300万元、31万7500美元;但林的行为并非「职务上行为」,依公务员假借职务上权力及机会,故意犯恐吓得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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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认为林益世行为与立委职务具密接关连性,并对于促成对价内容具实质影响力,属「职务上行为」,认定林收贿6300万元,依贪污治罪条例违背职务行为收受贿赂罪,判刑12年。

案经最高法院发回,高院更一审认为,林益世向中钢或中联等民营企业经营阶层请托或施压,并非立委法定职务权限行为,可谓非职务行为,就争取转炉石契约部分,依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及机会,故意犯恐吓得利罪,处4年10月徒刑。案件上诉最高法院审理中。(编辑:张铭坤)11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