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不分類 - 聯合新聞網 ( ) • 2023-03-24 15:18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认为民法规定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无权提离婚,有违宪之虞,声请释宪。资料照片。记者王宏舜/摄影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认为民法规定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无权提离婚,有违宪之虞,声请释宪。资料照片。记者王宏舜/摄影

民法规定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无权提离婚,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和两名出轨人夫质疑违宪,声请释宪。宪法法庭今判民法第1052条第2条但书规定并不违宪,但难以维持的重大事由发生后,是否已逾相当期间,或已持续相当期间,一律不许有责配偶诉请离婚,显过苛,此范围内与宪法保障婚姻自由意旨不符,相关机关2年内应妥适修正。逾期未修法,法案就个案依宪法庭意旨裁判。

宪法法庭指出,裁判离婚制度既为实现宪法上婚姻自由一环,当婚姻有难以维持的重大事由发生时,一方配偶即得向法院请求解消婚姻,虽非不得以法律限制,但相关法律所加之限制有无过苛,仍须受到宪法审查,避免出现过苛情事。「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是婚姻濒临破绽形成之原因,通常系日积月累而成,相关机关要认定多久后才能离婚,属立法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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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2条规定夫妻可以请求离婚的要件,包括另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意图杀害、患不治恶疾或精神病、生死不明超过3年或犯罪遭判刑逾6月等。因条件过于严格,1985年增列第2项较富弹性的「有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也可诉请离婚,另规范「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但书规定是否抵触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有无违反比例原则、平等原则,是本案焦点。

法官朱政坤在审理6起离婚诉讼时,认为婚姻应该是配偶双方自主形成的永久结合关系,婚姻自由涵义包含「是否结婚」「与何人结婚」的自由,这项自主权攸关人格健全发展和人性尊严维护,应是受宪法保障的重要基本权。朱认为,如果婚姻的存在无法达到这些目的,而且反而有害时,人民自然有选择终止关系的自由。

「但书」的立法目的是公平,若让对婚姻破绽要负较大责任的一方可以提离婚,等于是承认可以恣意离婚、破坏婚姻秩序,甚至是「没有道义」。朱则认为「道义」「法感情」「伦理观念」究竟是什么都有待厘清,况且司法院释字第791号解释都肯认婚姻关系中的个人性自主权了。

朱政坤认为在很多情况下,配偶都不想继续维系婚姻,婚姻只是箝制对方的工具,强求怨偶维系只存于户籍誊本和身分证上的关系,有什么意义?朱也举例,强制执行法针对债务人不履行时得处怠金或管收,但也明定「于夫妻同居之判决不适用」,换句话说即便不被爱的一方提起履行夫妻同居义务并胜诉,也无从强制执行。拿「跟不想要继续维持婚姻的配偶绑在一起」当惩罚,他认为即便一方犯错,这都不能说是对人格发展、人性尊严的「最小侵害」,应该违宪。

法务部认为婚姻和家庭具社会性功能,离婚法制设计要顾虑法益平衡,若离婚采破绽主义,则又分消极破绽、积极破绽,在积极破绽中又得考虑是否设分居期间、或订定苛刻条款。法务部主张离婚法制属立法形成空间,应由立法机关决定。

声请释宪的两名人夫都外遇,其中方姓男子定居香港多年,和小三生了3名子女,另名高姓男子擅自离家偷情,再控妻子「懒散怠惰」,诉请离婚都败诉。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认为民法规定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无权提离婚,有违宪之虞,声请释宪。资料照片。记者王宏舜/摄影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认为民法规定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无权提离婚,有违宪之虞,声请释宪。资料照片。记者王宏舜/摄影宪法法庭今日就「限制唯一有责配偶请求裁判离婚案」作出2023年宪判字第4号判决。图/取自司法院影音宪法法庭今日就「限制唯一有责配偶请求裁判离婚案」作出2023年宪判字第4号判决。图/取自司法院影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