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4-23 10:07

(中央社记者林敬殷台北23日电)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远洋渔业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涉及非法、未报告或不受规范渔捞作业之IUU鱼货、渔获物或渔产品,不得进口,违反者处新台币6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罚锾。

至于台湾远洋渔船所捕捞渔获物,不属于进口鱼货,不在此次修法的规范范围,国内一般渔民不会因此触法。

非法、未报告、不受规范(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IUU)渔捞作业议题,近来受到国际社会瞩目。为接轨国际打击IUU渔业规范,台湾在2016年订定远洋渔业条例,并在2019年已从IUU渔业不合作国家警告(黄牌)名单除名,不过,台湾尚未订定相关进口规范,此次修法增订禁止IUU鱼货进口及罚则,以有效防止IUU鱼货输入台湾。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于11日进行初审,当天在朝野立委无异议下,通过行政院版增订第14条之1及第36条之1的修正草案。

三读条文规定,涉及非法、未报告或不受规范渔捞作业之渔获物或渔产品,不得进口;前项渔获物或渔产品之品项、载运或捕捞资讯,由主管机关公告之;因国际条约、协定、联合国决议或国际合作需要,或为打击非法、未报告或不受规范渔捞作业之目的,主管机关得公告特定国家、地区之全部或部分渔获物或渔产品不得进口;不得进口之原因消失时,主管机关应即公告解除其限制。

有关罚则部份,三读条文规定,违反第14条之1规定情形之一者,处6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罚锾。最近1年内违反前项规定第2次以上者,处新台币9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为避免造成国内渔民恐慌,审查会当初也通过,于增订的第14条之1加注立法说明,「我国渔船所捕捞之渔获物为国产鱼货,非本条例所规范之对象」。(编辑:郭无患)113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