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6-21 14:09

(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21日电)富少李宗瑞涉多起妨害性自主案,法院裁定应执行徒刑29年10月确定,入监服刑中。李宗瑞以刑期过长向法院声明异议遭驳回后,声请裁判及法规范宪法审查,宪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李宗瑞被控从民国98年起到台北市的夜店把妹,将多名女子带回住处性侵并偷拍过程,最高法院判决有罪定谳,台湾高等法院裁定应执行有期徒刑29年10月。李宗瑞提起抗告,遭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李宗瑞今年向台北地检署声请重新定执行刑遭否准,据此认为检察官执行指挥不当,而向高院声明异议,他主张,他所犯罪名宣告刑最长为5年2月,各罪宣告刑合计65年7月,高院裁定应执行29年10月,仅差2个月即达上限30年,远高于各法院裁定各类重罪案件合并的应执行刑度。

李宗瑞另表示,他的刑度被酌减2个月,法院未考量数罪并罚的全部犯罪关联性,也未审酌部分罪名的侵害法益同质性高,法益侵害的加重效应可递减,另考量生命有限,原裁定过苛,已深刻悔悟,希望加倍弥补被害人及社会公益。

高院认为,李宗瑞声请内容不符合声明异议要件,裁定驳回。李宗瑞不服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今年4月间驳回确定。李宗瑞转向宪法法庭声请裁判及法规范宪法审查。

李宗瑞认为,刑事诉讼法第477条第1项、刑法第51条第5款及第53条等定应执行刑的规定,界限过于模糊抽象,侵害法益相似的案件所定执行刑轻重不一,抵触宪法第7条、第8条及第23条规定,侵害人民受宪法保障的身体自由权。

宪法法庭认为,李宗瑞声请部分已逾越法定期限,部分与宪法诉讼法规定要件未合,因此裁定不受理。(编辑:李锡璋)11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