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 每经网 ( ) • 2021-07-26 14:06
鉴于任某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于2013年2月1日以后仍在公司提供劳动,故任某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2月2日至2013年3月14日期间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任某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于2013年2月1日以后仍在公司提供劳动,故一审法院判公司支付任某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2月1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34882.76元。
任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仍正常工作的主张,一、二审判决认定任某在公司正常工作至2013年3月1日正确 ...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