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4-02 22:02

(中央社记者刘千绫台北2日电)经济部表示,已完成「中古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正,要求车商若介绍贷款机构,须向消费者揭露消费借贷契约总金额、期数、分期金额、利息计算方式等资讯,同时杜绝不法车商「假买卖、真贷款」,待行政院审核后即可正式上路。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明天邀请金管会、财政部、经济部、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就「如何改善我国融资公司因缺乏监管所衍生的社会乱象,以稳定金融市场并保障消费者权益」进行专题报告并备质询。

根据经济部最新出炉的报告内容,坊间融资公司主要业务,为经营资金贷放、债权受让、汽机车及机器设备抵押借款等业务。

有鉴于消费者权益保障,对于消费者与融资公司债务清偿争议的消费者保护问题,经济部表示,持续办理消费者债务清偿的个案协助,提供债务处理法律专业咨询,促成消费者与融资公司协商或和解。

统计近4年,经济部协助消费者与融资公司债务协商案件的性质,以有担保债务占多数,例如提供汽、机车为担保贷款,此类型债务占整体协商案件85%。

其次,则为无担保贷款,消费者以购买商品合约,未提供担保品,向融资公司贷款,事后再分期还款。

经济部表示,受理债务协商案件,以有担保债务为最大宗,其中又以汽车作为担保品的借贷金为主,针对消费者与融资公司的有担保债务争议问题,经济部目前已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第1项规定,进行「中古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正。

经济部官员说明,现行有很多消费者买中古车时,业者会介绍融资公司等贷款机构,消费者不清楚贷款条件、利率和手续费等,后续因而延伸消费纠纷,修法后将要求车商若介绍贷款机构,须向消费者揭露相关资讯,此外也可避免不法车商「假买卖、真贷款」。

经济部表示,草案修正内容及方向,已取得消保团体、公会团体及相关业者共识。「中古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已完成草案修正,并搜集业者、地方政府等意见,经行政院消保处审核后,即可发布。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经济部表示,持续协助消费者与融资公司个案协商,提供债务处理与法律专业咨询, 促成个案和解,减轻对消费者的影响。另亦持续检视相关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如有转介融资公司提供资金融通者,将要求资讯充分揭露,保障消费者权益。(编辑:杨凯翔)113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