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不分類 - 聯合新聞網 ( ) • 2024-04-10 10:20
在租赁契约结束前,房东不得藉任何理由调涨租金或增收电价。图/新北市地政局提供在租赁契约结束前,房东不得藉任何理由调涨租金或增收电价。图/新北市地政局提供

台电公布自4月1日起调涨电价,夏月最高级距金额由每度7.69元调涨至8.46元,非夏季则由每度6.03元调涨至6.63元,租屋族忧心将引发房东借机调涨租金,或收取超额电费的电价上涨「蝴蝶效应」。

新北市地政局表示,在契约租期尚未结束前,房东不得藉任何理由调涨已经约定好的房租或电费,房客如遇房东乱涨价,不但可以拒绝支付,还可向地政局或消保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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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地政局地价科长萧湘君指出,为保障承租人及出租人双方权益,内政部订有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其中应记载事项第4点及第6点规定,出租人于租赁期间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调涨租金,若租赁契约中是由承租人负担电费,电费额度应区分为夏月及非夏月,且均不得超过台电所定当月用电量最高级距之每度金额。

换言之,在4月1日前签好的租约,夏季最高收取电费为每度7.69元,非夏季为每度6.03元。

另按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规定,租赁契约出租人及承租人间具消费关系,且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所以无论向个人房东或租赁住宅服务业者所签订的租赁契约,皆应符合内政部颁定的「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如有违反且经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将处3~30万元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萧湘君表示,租赁契约已进入全面纳管时代,提醒房东及房客于签订租赁契约时,务必确认契约中约定应由谁负担电费,若由房客负担时,也应确认房东收取的电费是否超过夏月及非夏月最高级距之每度金额,一旦订定契约后就不得任意更改,直到租期结束才可重新议定新约内容。

因此,台电虽已公布电价调涨,但在租约到期前,房东若以电价调涨为名任意调涨租金或增收、超收电费,依据消费者保护法为无效约定,房客得拒绝支付,如果因此发生争议,房客也可向地政局提出申诉或检举,或循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线上申诉系统提出消费争议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