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4-10 14:08

(中央社记者黄旭升新北10日电)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今天表示,租屋在契约租期尚未结束前,房东不得藉任何理由调涨已约定的房租或电费;房客如遇房东乱涨价,不但可拒绝支付,还可向地政局或消保官申诉。

地政局发布新闻表示,台电公布自4月1日起调涨电价,租屋族忧心恐将引发房东借机调涨租金,或收取超额电费的电价上涨「蝴蝶效应」。

地政局地价科长萧湘君接受中央社记者电访表示,为保障承租人及出租人权益,内政部订有「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其中,应记载事项中,出租人于租赁期间,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调涨租金。如有违反且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将处新台币3万至30万元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地政局说,若租赁契约中,是由承租人负担电费,电费额度应区分为夏月及非夏月,且均不得超过台湾电力公司所定当月用电量最高级距之每度金额。

地政局说,一旦订定契约后就不得任意更改,直到租期结束,才可重新议定新约内容。在4月1日前签好的租约,夏季最高收取电费为每度新台币7.69元,非夏季为每度6.03元。

地政局说,在租约到期前,房东若以电价调涨为名,任意调涨租金或增收、超收电费,依消费者保护法为无效约定,房客得拒绝支付。若发生争议,房客也可向地政局提出申诉或检举,或循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线上申诉系统,提出消费争议申诉。(编辑:李锡璋)11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