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4-11 12:58

(中央社记者谢幸恩台北11日电)有毒品案件前科的苏姓男子,遭板桥警分局板桥派出所员警拦查,苏男要求员警开立异议纪录表遭拒,提讼并诉请国赔。北高行认为,员警违法行使职权,判板桥警分局赔1万2000元。

判决指出,新北市警察局板桥警分局板桥派出所3名员警,于民国109年3月26日晚间6时许执行毒品查缉勤务,查询苏男机车车牌时,查出苏男有毒品前科,因此骑车尾随苏男至新庄区,认定苏男疑进行毒品交易。

苏男于中和区停等红灯时违规右转,遭3名员警拦查,拿出身分证与口袋内的物品供员警检查,并要求员警开立异议纪录表,却遭员警拒绝。

苏男向新北市警局提起诉愿,主张3名员警未经他同意,把手伸进他的裤子口袋搜索,盘查行为不当、侵害他的身体权与隐私权。

新北市警局于苏男诉愿程序时,补制作异议纪录表给苏男,并回函苏男表示,现场员警未当场填具异议纪录表,显有不当,已有适当行政处分。

苏男对补制作的异议纪录表不服,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补制作的异议纪录表行政处分违法,并向板桥警分局请求国家赔偿新台币10万元。

板桥警分局抗辩,3名员警拦查时,其中1名员警拍触苏男口袋,是实施「拍搜」行为,基于警察职权行使法规定,执行查验身分的必要临检行为,也是警察运用物理强制力的行政检查,属事实行为,非行政处分,应驳回苏男请求。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认为,苏男虽有毒品前科,但并非3名员警查证身分当下的状况,且3名员警未具体说明先前执勤的毒品交易情况与苏男情形的相似处,难单凭苏男毒品前科,即合理怀疑苏男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

北高行认定,3名员警对苏男进行身分查证的行为,未符合警职法规定,应属违法,考量3名员警是执行查缉毒品,出于防止犯罪目的,且执法过程堪认和平,因此判决板桥警分局赔偿1万2000元,仍可上诉。(编辑:张铭坤)11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