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4-16 21:31

(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16日电)37名死囚声请释宪,宪法法庭将开庭辩论。法务部今晚说,坚持死刑制度合宪,主张「死刑不违反生命权保障,也不侵犯人性尊严及构成酷刑」等7大理由,书状送交宪法法庭。

死刑存废为台湾社会瞩目议题,宪法法庭将于4月23日针对37名待决死囚提出的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进行言词辩论,聚焦死刑是否违宪、若合宪须要有何配套措施等争点。宪法法庭最快将于今年7月下旬做出判决,是否影响死刑存废或牵动修法,各界高度关切。

法务部晚间发布新闻稿指出,因应此次辩论筹组诉讼因应小组,积极召集学者专家多次开会研商诉讼策略,搜集相关外国立法例及主要国家宪法诉讼情形,拟定言词辩论意旨书,将由检察司司长郭永发带领诉讼团队,坚定表达死刑制度合宪的立场,希望维持宪法法庭向来死刑合宪的见解。

法务部言词辩论意旨书于今天晚间送至宪法法庭,坚持死刑制度合宪有7大理由。

首先,死刑是重大争议问题,应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形成共识,而非透过司法判决迳行决定,目前大多数国家是透过立法或修宪程序废除死刑,经由宪法法庭直接宣告死刑违宪极为少数,而这些国家解释死刑违宪也具共通背景,即立法、行政机关间有一致共识或至少无对立立场,如匈牙利、立陶宛、南非等释宪前后,立法、行政机关对于废除死刑已有相当程度共识,反观台湾立法、行政机关尚未形成共识,民意有超过八成反对废除死刑,不应透过违宪审查方式废除死刑。

第二,死刑制度历经多次宪法审查均认为合宪,死刑制度在司法院释字第194号、第263号、第476号等历次宪法解释,大法官已数次宣告合宪,死刑制度已长期为宪政秩序所肯认,有鉴于目前宪政秩序、社会法价值未有改变,多数民意仍反对废除死刑,时空环境并无变迁,宪法法庭应维持向来死刑合宪的见解。

第三,死刑不违反生命权保障,亦不侵犯人性尊严及构成酷刑,应属合宪的法定刑,生命权固为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但并非不得以法律干预之,就生命权的干预,一般认为宪法第23条的「限制」包括「剥夺」在内,而依法律允许剥夺生命的情况,并不当然违反人性尊严;死刑制度属于最后不得已的手段,亦非以残忍、不合人道的方式执行,并非酷刑。

第四,亚洲多数国家仍维持死刑,禁止死刑尚非有共识的国际法原则,目前全球尚有许多具影响力的国家,如美国、日本、新加坡等仍坚守死刑制度,亚洲国家普遍存在死刑,日本及南韩均有对死刑违宪审查过,目前仍然维持死刑合宪判断;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并未要求废除死刑,只是要求须限于情节最严重之罪,才能科处死刑,国际法上未绝对禁止死刑,难认禁止死刑为有共识的国际法原则。

第五,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日本最高法院、南韩宪法法院等国外实务判决皆认为死刑不违反比例原则。

第六,死刑在国内意见分歧严重,基于司法自制,宜由行政或立法机关形成决定。

第七,死刑存废在国内具高度争议性,如骤然宣告死刑制度违宪,恐引发国内社会对立及冲突。

新闻稿最后提到,法务部尊重宪法法庭对于法规范违宪审查职权,但冀望宪法法庭应审酌本国历史背景文化与欧盟国家迥然不同,不应将欧洲废除死刑经验直接移植至国内;宪法法庭历次解释认定死刑制度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及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因目前宪政秩序、社会法价值未有改变,宪法法庭应维持以往一贯死刑合宪见解,以兼顾人权保障及社会正义。(编辑:方沛清)113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