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4-23 14:59

(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23日电)宪法法庭今天进行死刑释宪案言词辩论庭,半数学者认为侵犯人性尊严、剥夺生命权而违宪,半数认为符合应报并罪有应得,宪法应追求「所有人」的正义,勿仅重视加害人,应合宪。

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研究员许家馨指出,他认为死刑存废是两种价值体系的冲突,两种价值体系没有哪一种必然优越,也没有逻辑上的必然性,不适合由宪法法庭进行终局的决断,他不认为刑法第33条规定死刑做为法定刑是根本违宪,而相关的制度选项,他认为应保留相当空间,由立法机关进行选择。

许家馨提到,死刑存废在两种价值体系的冲突缝隙之中,而且缝隙塞满火药,事实上,宪法法庭没有办法透过解释就得到跨越价值体系,让公众可以广泛接受的结论。

他说,残酷刑罚其实牵涉主观感受和文化价值,例如1个人双手被绑,头部被套到刑圈当中,脚下的木板弹开,全身重量向下,经双腿不断挣扎后断气;场景若在黑帮私刑引人愤慨,若在1810年英国的窃盗犯罪,似乎罪刑不相当,但若是1962年的耶路撒冷,受刑人是纳粹大屠杀的执行者阿道夫.艾克曼(Adolf Eichmann,这是罪有应得。

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研究员黄丞仪表示,在台湾历史上,死刑并非如一般大众想像的发挥社会安全防护功能,大多时间死刑是巩固君权、殖民统治和威权政治的法律工具。

黄丞仪指出,1932年间日本殖民时期,台湾新民报就已经有知识份子提出「死刑废除论」,必须要尊重人格,并且期待废除死刑的及早来到;1936年时期,曾经参与国民革命的司法院长居正发表〈死刑存废论〉指出,死刑以人杀人,助长暴戾之气,刑罚贵在感化。

黄丞仪表示,死刑无法通过比例原则检验,侵犯人性尊严、严重干预生命权和免于酷刑权利,更抵触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中的共和国原则,应予宣告违宪。

开南大学法律学院暨法律学系教授郑善印指出,死刑制度在应报上,追求目的是「死刑本身」,即行为人犯下死刑之罪,受死刑宣告是他应得结果,也应甘受,因此死刑规定合宪。

郑善印指出,以德国为例,在法律中明定死刑废除,但是现状一定有人杀人的情形,等于使强者命保住、弱者冤屈难伸,已使二者生命价值不平衡,也不平等,怎能只重视强者的生命价值;死刑规范如果需要变动,应由全体国民用公投来决定。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谢煜伟指出,死刑制度是否废除与死刑制度是否违宪,二者概念不同,不必然相关;国家剥夺人民生命权,是宪政制序下特殊例外状态,没有办法在刑罚脉络下而正当化,以隔离排害的类保安处分,经国家权利行使已经抵触国家责任原则,也不符合刑罚的适格性,死刑制度正处于持续性、长期性的违宪状态。

谢煜伟指出,究竟何等犯罪构成要件得配死刑,应报难以成为适切的回答,透过比例原则的审查可知,如果不能证明其非死不可,那就没有必要使用死刑来作为最严重犯行的对应;等待死刑执行的过程以及以枪决作为死刑执行的方法,有可能属残酷不人道的刑罚执行。

本件声请人推荐专家、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特聘教授颜厥安指出,死刑是残酷不人道的刑罚,且是抵触人性尊严的身体刑,民主国家应该禁止把任何人「彻底排除」于社会之外;基于各项重要宪法原则的整体衡量所获得的反思均衡,他得出「死刑违宪」的结论。

颜厥安指出,国家不应该过度授权给法官有宣告「无以纠错」的死刑的权力,应该以「无期徒刑」作为体系上拉住「罪刑相当」原则的「上限」(最高度刑),若改为这样安排,一方面卸载了法官反复思虑是否要宣告死刑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将宝贵的司法资源,转而运用到与自由刑搭配的假释等相关制度。

本件关系机关推荐专家、国立中正大学犯罪防治学系暨研究所教授赖拥连指出,宪法是追求「所有人」的正义?还是追求「加害人」正义的失速列车?依据前法务部长廖正豪近年法制论文集,答案应是「所有人」的正义,但是过去这15年来大法官或宪法法庭的释宪宣告,多数均是有利于加害人,使司法天平已经失衡。

赖拥连指出,他支持死刑并未违宪,死刑应该是存而不废、存而少用,存在就可以提供法官多一个具有比例原则正当性的裁量选择;刑事诉讼程序已经走向国民法官制度,扩大民众参与,而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意见,法院也应倾听,尊重他们的意见而请求死刑判决。死刑是否应废止,则交由国会根据民意的滚动性发展定夺。(编辑:张铭坤)113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