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4-04-20 18:15

(中央社记者苏木春台中20日电)吴姓女子去年10月开车行经中山高,以时速229公里超速遭举发,吴女主张测速警示牌遭树枝遮挡,提起行政诉讼后获法院宣告撤销,台中市交通裁决处表示,主管单位加强维护,避免类似案例。

根据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宣示判决笔录指出,吴女于民国112年10月8日凌晨零时50分,驾驶自小客车行经国道1号南下311.4公里处台南路段时,经国道警方以雷达测定时速为229公里,超速119公里。

警方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对吴女裁处罚锾新台币3万6000元、记违规点数3点,并应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另外吊扣汽车牌照6个月。

吴女收到罚单后不服,认为高速公路局南区养护工程分局,虽在国道1号南向310.9公里处设有固定式「警52」测速取缔标志,但因树枝未适时修剪,使警告标志正面遭树枝遮挡,致使无法在适当距离内辨认清楚,有违道交条例规定应于「明显标示」处设置测速取缔标志的规范,主张罚单无效。

经吴女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官勘验吴女遭迳行举发违规后不久,同年10月26日驾驶车辆行经该路段录制的行车纪录器画面,显示警告标志确实因为前方树枝茂密而有遭到遮掩。

法官认为,客观上吴女在行驶超速行为固然可议,但因原处分未虑及本件设置测速取缔标志有遭树枝遮蔽而不明显的瑕疵,致有程序不正义,故原处分核属有违误,吴女诉请撤销即有理由,宣判应予准许,全案可上诉。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决处处长黄士哲告诉中央社记者,对于判决结果表示尊重,在法规定义上没有争议,事实认定上警示牌面因被遮蔽,等于程序上有瑕疵,若上诉要胜诉机会也不大,因此不会上诉。

黄士哲说,超速不可取,会行文相关维护单位,对于警示牌面应更处于显眼状态,避免类似状况再发生。(编辑:谢雅竹)113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