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精選 - 聯合新聞網 ( ) • 2024-06-19 17:09
行政院长卓荣泰(左)上午前往立法院说明国会职权修法覆议案,并与法务部长郑铭谦(右)列席受质询。记者曾原信/摄影行政院长卓荣泰(左)上午前往立法院说明国会职权修法覆议案,并与法务部长郑铭谦(右)列席受质询。记者曾原信/摄影

行政院长卓荣泰今(19)日到立法院进行国会改革法案覆议案报告,国民党立委郑天财和法务部长郑铭谦针对「虚伪陈述」唇枪舌战。郑铭谦认为,虚伪陈述是证人陈述跟自己亲眼看到、亲耳听到的事实不一样,才构成虚伪陈述,但刑法141条之1涉及主观价值判断。

立法院21日院会将处理行政院针对国会改革修法提出的覆议案,卓荣泰今率部会首长到立法院报告覆议理由。卓荣泰在报告时提到,答询内容可能为法令解释、政策说明、舆论回应等,未必皆与事实厘清或证明有关,更常充满主观认知、期待、诉求等涉及价值判断之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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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荣泰续说,质询内容亦可能属正在进行中的事件,或基于错误资讯而来者;此种情形,如何认定政府人员的答询属「反质询」、「隐匿资讯」或「虚伪陈述」,而应课予处罚,除有违法律明确性外,执行上恐怕会争议不断。

郑天财质询时表示,根据刑法第141条之1的条文,公务员于立法院听证或受质询时,就其所知之重要关系事项为虚伪陈述者,但这要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不像行政院文宣称怀疑就可以形成的。

郑铭谦表示,刑法141条之1的立法违反释字第585号解释,立委质询包容万象、五花八门,甚至跟议案无关,如何去判断这是一个真实?如果立委质询内容是错误的讯息,政府官员也没有办法去做澄清。

郑铭谦指出,刑法第168条伪证罪是因为证人陈述跟自己亲眼看到、亲耳听到不一样的事情,所以才有虚伪陈述的问题,但刑法141条之1涉及主观价值的判断、认知的差距,如果不一样就被指认虚伪陈述的话,这是一个不明确的法律观念,若还要用刑法处罚的话,违法刑法权力原则、最后手段性原则。

郑天财询问,按照藐视国会罪的构成要件,是不是就其所知之重要关系事项为虚伪陈述?郑铭谦表示,所知是一个不确定概念,要亲眼看到、亲耳听到,才知道真伪的问题。紧接著,郑天财指出,民国23年制订的中华民国刑法中,虚伪陈述也没有定义,但由于此时质询时间结束,双方激辩也才告一段落。